明确“三性岗位”,防止以降薪为目的的滥用
“当前,河北省劳务派遣用工超出‘三性’范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杨子义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但现实中,多数用工单位存在明显超越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部分大型国企甚至在主营岗位上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已超过10年。
对此,杨子义认为,2008年版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仅有11条,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过四五条。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让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钻了空子,在降低用工成本和更大程度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用工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造成了“被滥用”的局面。
此次新版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超出定义范围的,就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杨子义表示,为了防止劳务派遣滥用,新版《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工单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