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的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郭某伙同他人疯狂抢劫15次,抢劫财物价值8万余元。近日,河北省廊坊市大城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4年10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1年3月5日至5月10日,郭某伙同柳某、吴某、刘某、李某等人,在大城县、文安县、河间市任丘市、天津市静海县等地,采取拦截货车抢劫钱财,以及以租车为幌子抢劫出租车,共参与抢劫15次(其中3月16日和3月19日分别抢劫3起,5月9日抢劫2起),抢劫财物价值86700余元,其中一次抢劫致轻微伤1人。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多次抢劫并抢劫数额巨大。法院根据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若水 通讯员 李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