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涉及公务员宴请不用公款
香港的《公务员事务规例》第750条和751条详细规定了谁有权使用公款进行宴请以及批核报销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只涉及公务人员的宴请不能用公款进行支付。2001年5月,当时的库务局局长回复立法会问题时指出,公务员事务局颁布的指引订明,如果某项活动的参与者全是公务员,便不可以利用公款支付费用。
指引还规定,只有部门首长及经部门首长正式批准的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所花费的宴请开支可予以报销。公务宴请必须符合两个标准,一是与有关人员所执行的职务有直接关系的开支,或以该人员公职身份来说,是必须用以联络有关人士或与他们保持联络的必需开支;二是为公众利益而花费的开支。
如果部门首长或人员以东道主身份邀请政府其他人员及其配偶参与公务宴席,前提是有必要邀请相关人员协助招待,以及客人会见其他政府人员符合公众利益。
得体是所有公务宴请的准则。该规例称,在决定公务宴请地点及规模时,必须考虑宾客的身份以及招待标准是否符合有关场合。而如果公务宴请和私人招待合并举行,则仅限于东道主和女东道主以及所邀请的官方客人相关开支,才可以用公费支付。
香港民政事务局公布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财政年度,香港所有政策局局长和首长级公务员的公务宴请开支总额分别为1310.9万港元、1350.9万港元和1421.8万港元,增长幅度与通胀同步。
以首长级公务员约1300人计算,过去三个财政年度香港高级官员的人均公务宴请报销仅分别为10083港元、10391港元和10936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