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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法院:此案为何不适用“定金罚则”

    依照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然而,沙河市法院在对一起案件的判决中,仅判令违约方返还10万元定金,而不支持另一方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

    此案为何不适用“定金罚则”

    □河北日报记者 周远

    对方收取定金后违约,法院却未判决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打完一场官司后,沙河市符某有点儿郁闷。

    2008年9月,沙河市的符某、周某签订承包工矿协议书。双方约定:符某承包周某的工矿,先行支付定金10万元;正式开工前,符某将押金20万元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书。协议签订后,符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转入周某账户10万元。

    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沙河市境内矿山均处于停工状态,周某无法履行协议义务,不能与符某订立正式承包铁矿合同,该工矿始终未开工。

    因双方不能就返还定金达成协议,2012年,符某起诉到沙河市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双倍返还符某已给付的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被告周某无法履行协议义务与符某订立正式承包铁矿合同,导致该工矿始终未开工。现合同已无履行必要,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据此,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周某返还符某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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