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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民工在石打工摔骨折申请法律援助获10万元赔偿

    申请法律援助获赔偿

    一个偶然的机会,饶明在报纸上看到了关于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报道。今年年初,他来到中心咨询。

    法援中心的强英军律师接待了饶明,了解案情后,告诉他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用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包工头李某,所以除了作为雇主的李某应对饶明所受之伤承担赔偿责任外,用工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强英军给饶明准备了起诉涉及的材料并到法院立案,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用工单位终于同意一次性赔偿饶明各项工伤赔偿款10万元。

    日前,饶明拿到了这笔钱。

    律师提醒

    打工过程中受伤如何维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强英军表示,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不知向谁要求赔偿,也不知自己有哪些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在此,提醒农民工朋友,发生工伤后注意以下问题:

    跟包工头打工的,发包单位也应负责

    强英军介绍,虽然建设部提出从2005年开始,在3年内将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劳务公司,取缔包工头,但现实中包工头仍然大量存在。在法援中心援助过的农民工当中,绝大部分都是跟随包工头干活,日常工作受包工头管理,工资与包工头约定并由其发放。这种情况下,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他们之间属于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因此如果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首先可向包工头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由于包工头是没有承包资质的个人,所以其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差,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往往是血本无归,根本支付不了农民工的巨额工伤赔偿款。这种情况下,受伤农民工可向有资质的发包单位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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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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