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李长海、刘明洁)如果男女双方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却一直未共同生活,一方在提出离婚请求的同时,可否要求返还彩礼?日前,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给出说法,在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0000元。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张某(女)于今年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月8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且尚未共同生活。2月11日,原告王某从其父存折中支取人民币30000元连同其自筹的10000元共4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交予被告张某,张某将此40000元以自己的户名存入银行。
而后,被告张某要求与原告王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放弃生育权并到被告家落户,并将全部财产归被告及被告与前夫所生女儿所有。对此协议条款,原告并不同意,于是被告提出分手,且表示只返还彩礼10000元。此情形下,原告王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是建立在婚后共同生活基础上,现原、被告虽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尚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此规定,本案中王某的返还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