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医院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同时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治疗、手术、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通过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调整,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
(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省政府确定的6:3:1比例予以补偿,即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收费补偿60%左右,财政负担30%左右、医院自行消化10%。
(三)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与医保(农合)、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政策配套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