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按热费总额的20%收取
现阶段,暖气费收费困难的一个因素是空置房,条例规定,民用建筑供热实行按面积计费的,应当创造条件向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制计费过渡,逐步实现按计量热价收费。《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条例》规定,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85%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条例》规定,居民热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在11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特困家庭,《条例》规定政府应给予热费补助。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