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的违反操作规程、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2、中小学违反划片招生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违反“三限”政策,高校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的违规行为。
3、征兵和退伍安置过程中的将不合格兵员送入部队,兵员退伍安置优亲厚友等问题。
4、警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随意调用、派遣、使用警车和乱鸣滥用警报器标识灯具等行为。
5、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保障房以及违规转租、转借、转售和闲置保障房等行为。
6、政府部门中“公职”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问题。
(四)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不正之风。
1、部门、系统和行业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明码标价等问题。
3、电信领域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行扣费、违规营销、恶意吸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等问题。
4、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的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同时,受理其它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