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建道路人行道全得有缓坡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通知称,城市各区的中心位置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主干道及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等处的人行道应设盲道,道路周边场所、城市绿地和重点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提示盲道,并与道路上人行道的盲道衔接,严格控制行进盲道实施范围。
城市各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应达100%,缘石坡道应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应不低于80%。
■ 已建公共建筑要无障碍改造
通知要求,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科研司法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康复建筑、体育建筑、文化观演纪念建筑、商业服务建筑、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汽车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
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应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
■文/本报记者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