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不可纳入低保
《办法》提出,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员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其家庭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但是,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员的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家庭成员拥有生活用车的(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的;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办法》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情况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复审情况做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的决定。还将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相连的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全面掌握每户的情况;没有建立信息网络平台的地方,可临时采用部门联审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