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外就医有严密细致的规定
衡水法律界的一位业内人士说,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保外就医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监督等有严密细致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法律人士建议,如果服刑人员确有严重疾病,可依照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而不要抱侥幸心理,轻信他人办理狱中保外就医的说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小资料
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