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讯(首席记者王凤伟)《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2012年版目录”)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食药监管理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为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各地各单位要大力推进公立医院临床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要达到40%—50%。
通知要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机构规模、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和服务能力等不同情况,严格从2012年版目录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省增补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擅自采购、使用2012年版目录和省增补目录外药品。省增补目录调整工作完成前,《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2011年版)》继续有效。
同时,要切实维护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用药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2年版目录中药品的销售额应不低于药品销售总额的80%。各地各单位要大力推进公立医院临床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要达到40%—5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综合医院要达到50%;三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要达到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