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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服兵役应受处罚

    □河北日报记者刘常俭 通讯员刘松峰 孟祥震

    景县李某等两名应征青年在体检、政审合格后,却又拒绝参军服兵役,虽经家庭、兵役机关反复做思想工作,但其态度仍未改变。日前,该县决定对二人实施行政处罚。

    据了解,处罚内容包括:自今年1月起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对其招聘和录用;教育部门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资格;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议党团组织不给予批准办理和接纳其为党(团)员;并保留对其采取经济处罚的权利。

    河北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姚罗灿在接受采访时说,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必须在法律约束下规范自己的行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实施了《国防法》、《兵役法》等多部国防和军事法规,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兵役法》第66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第7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姚罗灿指出,李某等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兵役法》,依法对其进行惩戒,恰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对适龄青年履行国防义务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近年来,很多地方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都进行了相应处罚,为广大适龄青年依法履行兵役义务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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