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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消协发布、点评十大“霸王条款”

    4.旅行社加收“老年、儿童费”

    消费者刘先生假期报名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6日游。交费时,被告知超过55岁要加收200元费用。

    点评:旅行社加收“老年费”“儿童费”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旅行社在与游客签约前,有义务全面告知旅游服务的价格、景点等真实情况,而对老年、儿童游客另行加收所谓的“老年费”“儿童费”,不仅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严重侵犯了老年人和儿童游客的知情权,故属于无效规定;其次,旅行社为团体游客提供相同服务,却对同团老年人和儿童游客另行加收“儿童费”“老年费”,侵犯了老年人和儿童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再次,消费者享有受尊重的权利,旅行社加收“老年费”“儿童费”的做法,很明显是一种歧视老年人和儿童的违法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而且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5.售后维修不提供维修记录

    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售后维修时,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三包规定不够了解,故意不提供维修记录,以此逃避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点评:维修记录是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消费者失去它就会失去换货和退货的机会。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做维修记录,维修不做记录的行业潜规则凸现着商家的经营失信状态,是明显的消费侵权行为。

    6.美容美发店不提供发票

    为了追求高利润,有些美容美发店违规使用“三无”产品或劣质产品,因大多的美容美发产品是化学制剂,有些有毒副作用,容易导致过敏,因此一些美容美发店不愿主动提供消费凭证;另外,一些美容院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学美容,他们为了逃避监管和处罚,也常常不愿意提供消费凭证。

    点评:调查显示,极少有消费者在美容美发店消费后主动索要凭证,消费者维权失败的主要原因也恰恰是举证不足。建议消费者主动索要消费凭证,对于由美容美发造成的伤害一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也劝谕美容美发经营单位要主动提供消费凭证,积极带动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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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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