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刘宏、左延安)近日,保定市环保局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执法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据介绍,保定市近日实施的《裁量标准》对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180余个处罚条款进行了集中精确量化,体现了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罚教结合的原则。《裁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将能有效避免由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而随意执法、办人情案的情况,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干部作风转变、推进环保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提出,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则按照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情况,将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量化为4个等级: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标2倍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