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宋世明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从全会公报的内容看,这次改革突出了政府职能转变这一核心,在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更好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这是本轮改革不同于以往的一大亮点。行政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政府职能转变、组织机构调整、运行机制完善、行政流程优化、管理方式创新、行政权力制约等多方面内容。在这些内容中,政府职能是深层次的、管根本的。只有把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向前推进,组织机构调整等其他方面改革才能取得实质性突破,才更有意义。
一、机构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表”
自1982年至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往往以机构改革来指代行政体制改革。1982年1月,邓小平同志指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1988年、1993年、1998年制定的三个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都涉及机构职能、运行方式等内容。如:1998年2月,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和随后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转变职能、调整分工、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显然,在这一时期,机构改革一直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代名词”。
2003年2月,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随后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改革区分开来。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样对二者作了区分。
由于在很长时期内,我们常常以机构改革来指代行政体制改革,结果给人们造成一种片面认识,即行政体制改革就是机构改革。只要一提到行政体制改革,人们想到的往往就是政府机构的调整,关注的也主要是机构的撤立分合。实际上,政府组织机构只是履行政府职能、承担政府责任的载体,是政府的“表”,政府机构改革也只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尽管很重要,但远不能反映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在本质和核心,更不能代替行政体制改革。
二、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里”
政府职能是政府适应特定时期社会需求而被赋予的特定使命,是政府需要发挥的功能和承担的责任。与有形的政府机构不同,政府职能是无形的,却是行政体制的核心,因为政府职能是设立政府机构的依据,是政府投入资源、维持运转、开展工作的目的所在。如果一个政府机构履行的职能被取消,该机构便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一个政府机构的职能被削弱,其规模必然要缩小,人员必然要裁减。可以说,政府机构是“庙”,政府职能是“神”。不信神,就不用建庙,更不需要请和尚。因此,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里”。
我国对于转变政府职能重要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早在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便提出,要实行政企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这次机构改革必须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199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这个中心环节”。此后,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以及几届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中,都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2008年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突出了职能转变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核心地位。
随着思想认识的深化,转变政府职能的力度也逐步加大,并取得了重大进展。应该说,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政府职能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目前职能转变仍不到位。这已成为现阶段我国行政体制最要害的问题,成为制约其他方面改革深化的瓶颈和根源,影响了整个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效。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必须把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列为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