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技能考试
三年可考10次
123号令优化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一是简化了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二是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三是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此外,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将用施画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防止考生以标杆为基准点背口诀应试,使考试更贴近实际场景。
为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新规规定: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3年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5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10次考试机会。第5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20日缩短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