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两项交管新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项新规从驾驶证申领、驾驶人考试、驾驶证使用、交通违法记分、便民服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昨天,石家庄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就两项新规的实施进行了权威解读。
□记者孙会芳
吸毒成瘾未戒除
予以注销驾驶证
市交管局有关人员介绍,对取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是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二是明确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三是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及驾驶机动车的管理,123号令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一是将原来“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驾驶证”的规定,明确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二是明确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三是明确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