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沧州市新建小区收取燃气初装费的现象普遍存在,费用多为2600元。许多业主表示,虽然他们对“燃气初装费应计入开发成本”的说法有所耳闻,但终因投诉无门等原因最后还是交了钱。
我省规定新建商品房不再收取该费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河北省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实际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0年8月20日起试行。《办法》明确指出,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针对部分业主反映的新建商品房天然气初装费的问题,沧州市物价局也进行了调查处理。物价部门表示,按照沧价工字[2010]3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沧州市全市范围内,一律将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天然气初装费做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缴纳。2011年1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尚未交付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也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天然气初装费。2011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在房价外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将该费用退还用户。如果业主发现开发商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电话:0317-2129200,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