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毅李鹏)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省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2年9月2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只允许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不能再跨年度缴费。
据了解,由于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时是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进行计算的,因此参保人员的缴费记载也按自然年度进行记载。根据有关规定,从2012年9月起,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的缴费,不能再跨年度缴费。
据介绍,按照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河北省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13.83元,因此2012年每月最低缴费标准为242元,最高为18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