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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滞纳金

  补缴时间早可免部分滞纳金

  (一)关于单位未参保、未全员参保和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

  1、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超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2%部分),加收滞纳金规定为: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以后的滞纳金。

  2、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账户前利息,按4.922%计算;建立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记账利率计算。

  (二)已核定缴费基数但至今仍未缴费的欠费,补缴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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