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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基数和比例

  补缴1989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元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补缴1995年及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1996年以后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核定补缴基数,应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300%封顶和60%保底。缴费比例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超龄补缴和趸缴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补缴在企业期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或补缴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补缴至今已满5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1993年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以后年份可以选择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趸缴时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需要趸缴的只能以上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基数趸缴。

  举例:如一男性职工今年68岁,只在46岁至50岁期间有企业工作经历。其可以先补缴46岁到50岁期间的保险费,然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60周岁至68岁期间的保险费,前期缴费共计13年,可再按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趸缴2年,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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