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制职工 1986年10月
原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 1990年3月
原固定工 1993年1月
乡镇企业职工 2003年1月
私营企业职工 1990年2月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1993年1月
原军队企业职工 1993年1月
股份制联营企业职工 1995年1月
■补缴截止时间: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