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宗苗淼)随着天气越来越冷,市民最采暖价格愈加关心。25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物价局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关于居民采暖价格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新的价格政策,现仍执行每平米22元的标准。”
近日,已有居民小区已贴出收取暖费的通知单,但大多只有取暖费总数,未写明执行标准,咨询物业,目前,贴出取暖费单据的均按照去年取暖费标准计价。也就是说,居民采暖费价格标准为22元/平方米,高层居民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面积扣除15%的公摊面积计费,不采暖的用户则按照应缴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石家庄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到目前为止,石家庄没有新的价格政策出台。
另据了解,24日,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上报来的《关于冬季采暖期上浮非居民供热价格的备案申请》已有批复,市物价局人士表示,该价格与去年同期相当。
为缓解冬季采暖期热源紧张状况,促进高效节约,根据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首先,供热企业供工业、商业(服务业)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用蒸汽价格,在现行每吉焦62.6元基础上上浮10%为每吉焦68.9元;按面积收费的非居民用户冬季采暖价格标准为:每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4.1元;对用气大户可在此幅度内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供用热双方协商。
供热企业供热交换站的非居民用蒸汽结算价格,在现行每吉焦62.6元基础上上浮5%为每吉焦65.7元;采用高温水供热的,本着合理补偿热交换站正常运营费用的原则,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标准。非居民供热价格浮动时间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石家庄市物价局要求,对于上述政策,有关供热企业要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确保安全、正常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