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机构执业不良将被记分 并在媒体公示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伟)记者9月19日从石家庄市卫生局获悉,石市已制定并开始施行《石家庄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施细则(试行)》。

    记者了解到,该实施细则将适用于石市市级以下(含市级)各类医疗机构,共对82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记分分值分为1分、2分、4分、6分、10分五档。其中,医疗机构有“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公示于显著位置”等情形之一的,1次记1分:有“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等情形之一的,1次记2分;有“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等情形之一的,1次记4分;有“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情形之一的,1次记6分。

    1次记分的最高分值为10分,医疗机构有“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或擅自改变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和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等情形之一的,1次将记10分。

    依照有关内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在记分管理方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从上一年度校验之日起计算。受到暂缓校验处理的,该记分周期相应延长至暂缓校验期满之日。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时,应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并将该机构记分情况以《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在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以上,在校验时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在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以上,或3年内超过60分,在校验时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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