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高龄老人养老保健津贴制度。重点对具有当地户籍、年龄达到80周岁以上的生活困难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津贴标准要随着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确保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开展以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市和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一所以收养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爱心护理院”,提高对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护理服务水平。
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逐年增长的财政保障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相结合的机制,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政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扶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通过购买服务、给予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搞好居家养老服务建设;争取中央政府对地方养老服务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经费的资金支持,通过概况性预算或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补贴。地方各级政府通过不同形式给予适当补贴,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持续运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面向低收入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其价格由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民办非营利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服务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实行企业自主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