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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投入“7·21”救灾资金5851万元

2012-08-10 08:39:59 来源:河北新闻网

    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重建12月底前完成

    过渡安置期间每人每天10元钱、1斤粮

    对每位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按5000元标准发放抚慰金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对“7·21”洪涝灾区已投入救灾资金5851万元,下拨帐篷930顶、折叠床5000张、棉被20371床、棉衣500套、毛毯100条、矿泉水1000箱、方便食品8000斤,其他各类物资折款740余万元。

    根据我省8月2日出台的《关于积极安排好7·21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受灾群众安置分为过渡期安置和入住安置两个阶段。灾情稳定后,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和政府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性生活救助金,保障其在修复损坏住房或回迁重建住房前的基本生活。所有损坏房屋今年11月底前全部修复,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确保受灾群众入住过冬。

    根据《意见》,过渡安置期间,采取投亲靠友、邻里互助和政府提供临时住所安置方式的,按每人每天10元钱、1斤粮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时限暂定3个月。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统一安置到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待遇按所在福利机构的标准执行。对每位因灾遇难人员,对其家属按5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对于临时性生活救助费发放,受灾县政府要界定救助范围、严格救助标准和时限,做好登记造册和存档备案工作。对因灾死亡人口的抚慰金发放,要依据乡(镇)、村委会或街道、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手续,县民政部门予以发放。对倒损房屋重建或维修的,要通过制定规划、个人申请、评估鉴定、组织审核、张榜公示、建立档案等程序操作实施。

    《意见》指出,要区分受灾程度轻重,按照“有自救能力的以自救为主,有部分自救能力的适当补助,无自救能力的重点救助”原则,确保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三孤”人员的基本生活。对于倒损房屋重建或损坏房屋维修,也要结合损坏程度和有无自救能力分别对待。

【责任编辑:王文静】 河北省投入“7·21”救灾资金58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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