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不达标退还相应热费
《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接管用热;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取暖;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足额的85%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