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考加分造假也是作弊 最高可停考三年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马利)教育部日前对2004年制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已经在4月1日实施,将适用于今年的高考。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将适用于即将到来的高考,其中首次将高考加分造假列为作弊行为,此外规定:考生只要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即使未用,也视为作弊。

    新《办法》共有15处较大改动,总的来说,从今年起,高考、考研、自考等考试将面临更加严苛的违规认定和处罚,与高考紧密相关的有。

    带手机进考场就算作弊

    新《办法》重新定义了部分作弊行为,将老《办法》中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修改为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考生只要携带入场,无论使用与否,都构成作弊。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手段,新《办法》增加视频录像手段的应用,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原《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对那些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考生而言,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

    加分造假首次被视为作弊

    新《办法》首次将“加分资格”作假认定为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明确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此举将重点解决伪造材料获得少数民族加分、特长生加分等加分情形。

    严重高考作弊者停考三年

    新《办法》界定了四种行为,可以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即(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新《办法》再次强化“考生诚信档案”的重要性,即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还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同时,为尊重考生权益,新《办法》规定,被停考的考生可申请听证。

【责任编辑:王文静】
参与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 发表留言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段贵珍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2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3434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证030017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