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停业需上报
针对当前个别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随意停业、无法履行24小时售药服务义务等问题,《办法》对暂时停业3个月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作出了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药品零售企业自行停业3个月以上的,应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食药监部门报告,告知停业期限,并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食药监部门保管;需要恢复营业的,应在停业期限届满或恢复营业前5日内,告知发证食药监部门,经发证食药监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才能领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恢复营业。
■一年违法两次以上将申诫
今后药品零售企业出现违法行为,食药监部门将约谈其法定代表人。
《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一年内有两次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食药监部门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约谈申诫并予以记录;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企业违法行为一年内被约谈申诫两次以上的(即药品零售企业一年内有四次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吊销该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出现违法行为,不仅对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申诫,对于监管部门负责人也将进行约谈。《办法》规定,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严重违法产生恶劣影响,上级食药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对相关下级食药监部门的负责人约谈申诫。(■文/本报记者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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