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日报讯(记者安淼)1月11日,记者从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2012年春节期间,我市对城市区继续实行有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城市区批发、零售时间为1月3日至2月7日;燃放时间为1月21日至2月7日。
为保障燃放安全,我市对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并严禁在国省干线和人员、车辆集中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繁华街道、加油站、易燃易爆单位及周边地区,以及市场、商场、机关、医院、疗养院、学校等部位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
市安监局提醒市民:购买烟花爆竹时,请注意察看烟花爆竹外包装是否粘贴河北省烟管办印制的封箱签,内包装是否粘贴市烟管办印制的激光防伪标签。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市烟管办3650562,市安监局3650565,市公安局39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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