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上调
河北新闻网
2011-11-27 09:09
来源:石家庄日报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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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日报讯(记者李云萍) 记者昨天从市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对企业离休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一致。

    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其中困难县(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一般县(市)(平山县、晋州市、深泽县、无极县、赵县、元氏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75元;较好县(市)、区(井陉县、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辛集市、藁城市、新乐市、高邑县和各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按照冀劳社[2008]5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同步调整”的规定,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老工人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进行同步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开支渠道不变,其中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继续按照单位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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