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诊疗费”不增加个人负担
四费合一后,会不会增加患者的负担呢?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为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我省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新调整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将在已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
“一般诊疗费”从2011年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中按每人每年16元的标准提取,由财政部门根据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按照“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理、年终结算”的办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当中集中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合并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
省物价局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指导,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文/记者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