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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优化环境涉路执法“十不准”

    承德日报讯(刘克友)兴隆县为了进一步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力度,实现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定了《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规范涉路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不准在本辖区内同一条公路上、同一时间内有两组(包括两组)以上涉路涉车执法人员上路执法;二是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上路执法;三是不准在同一地点双向查车或其它拦查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四是不准擅自设立公路检查站卡或采取渠化手段纠正违章行为;五是不准随意拦截、检查车辆和随意认定车辆违法;六是不准只罚款,不当场制作处罚文书并送达;七是不准重复罚款;八是不准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收费罚款不开票或不按规定开据票据;九是不准随身携带超过本单位规定的现金及有价证券;十是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通过规范涉路执法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保障了公路畅通,为“环首都绿色经济圈”建设创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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