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现场勘查、尸检和调查走访情况,排除张海忠他杀可能,系自杀死亡。专案组的主要依据是:一是现场门窗完好无损,均处于内锁状态,窗外平台无攀爬、踩踏痕迹;二是死者办公室门外东侧视频录像显示,死者于12时50分进入办公室至21时被发现死亡,期间无人进出;三是经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专家认定,死者颈部复合创自己能够形成;四是现场带有血迹的菜刀刀把有右手指纹、刀背两侧有死者左手指纹,证明其两手握刀自杀;五是现场足迹除死者外,均为抢救人员所留;六是现场饮水机电线被锐器割断,铜线外露,上有电击熔珠,死者双手均有电击斑,该处有死者拖鞋灰尘足迹,证实死者在此双手被电击,造成电源空气开关跳闸、室内断电;七是现场物品摆放正常,无翻动、搏斗痕迹。
上述七项依据均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和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多位专家亲笔签署意见。
此外,经过公安人员对死者家属、司机、工作人员、市中心医院医生等接触较多人群走访,得知死者失眠有几年时间,最近一年多经常服用安定类药物,并且在张海忠办公室、住所发现有镇静、抗焦虑药物。其家属反映:“最近两个月张海忠一直比较忙,回家睡觉也睡不着。以前他就有这个症状,他自己也怀疑有抑郁倾向。”据工作人员反映,平时都是司机或工作人员给他买助睡眠药,医生曾嘱咐张海忠最多服半片,但工作人员发现张海忠有时一次服用了两片,超量服用。市中心医院医生也说:张海忠先后于今年6月25日和7月3日两次前来医院就诊,并自述喝了镇静药以后一天才能睡五个小时,医生先后给死者开了思诺思、盐酸倍他啶等镇静类药物。
综上所述,专案组认定,张海忠系重度抑郁症自杀身亡,且在当日有两次自杀行动,在自行剪断饮水机电线触电自杀未遂后,遂实施了割颈自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