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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一男子拾金不昧索要报酬引热议

    ■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不矛盾

    7日下午,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处理胡先生是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他声称自己有皮肤病,缺钱治病。”但这种处理亦有让胡先生有不快之处,“离开派出所时,胡先生说以后再也不采取这种归还又索要报酬的行为了。”

    失主应不应该支付拾得人相关费用?拾得人可不可以向失主索要报酬?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但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并不矛盾。”邢台齐心律师所主任律师齐秀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

    齐秀敏说:“在本案例中,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部分市民看来,归还失物索要报酬这种行为虽然不如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好纯粹,但是给拾得人一定的的物质报酬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可以起到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会使更多失主的财务失而复得。

    ■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权利

    在记者随机采访中,有市民认为,拾到他人的手机理应归还失主,这是做人的美德。索要感谢费后再归还失主,这样的做法不值得提倡。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物权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拾金不昧有偿返还。“我们可以理解为,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放弃报酬则是道德的体现。在本案中,如果拾得方和失主都能按《物权法》规矩办事,可能事情就会简单得多。当然,倘若拾得方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燕赵都市网记者张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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