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公知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一项自由公知技术相同或更为接近,那么侵权就不成立。
本案中所涉压滤机是用于冶金、化工、矿山、煤炭等行业以及污泥、淤泥的过滤脱水设备,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是压滤机的重要部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相关技术人员提出了多种分组或分段拉开、合拢方案。原告专利系其中技术方案之一。
本案被告压滤机公司生产的隔膜式快开压滤机的技术内容来源于水口山专利,而此技术的专利早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系公知技术,可以认定被告压滤机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是现有技术。
综上,被告生产、销售的隔膜快开压滤机所使用的技术,不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 (罗湘英 冯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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