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

    压滤机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因缺少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即便按照原告解释的上述专利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产品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因为,相对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完全属于公知技术。

    本案的焦点是,压滤机公司生产销售的隔膜快开压滤机产品是否为公知技术。

    所谓公知技术,是指涉案专利技术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以及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相关公众所知道的技术,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授权的专利和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都属于公知技术范畴。

    压滤机是用于冶金、化工、矿山、煤炭等行业以及污泥、淤泥的过滤脱水设备,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是压滤机的重要部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外相关技术人员提出了多种分组或分段拉开、合拢方案。原告专利就是其中技术方案之一。

    法院认为,压滤机公司的产品与水口山矿务局(下称水口山)压滤机制造厂所发明的一项技术方案相同,而此技术的专利早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系公知技术,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关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赔偿是侵权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发生的,本案被告压滤机公司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故不存在赔偿问题,也不存在原告提出的对赔偿数额进行审计鉴定的问题。

    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齐某、技术公司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河北日报记者刘常俭)

    ■说法

    公知技术,又称自由公知技术或现有技术,一般说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已经在有形物(包括文字出版物,打字稿,录音录像制品,微缩胶卷,计算机软件上的孔洞卡片,计算机磁盘及终端荧光屏)上面公布出来的技术;已经被口头公布过的技术;已经在实际中使用的技术;已经陈列或展出的技术;潜在的“现有技术”。这最后一种是指那些已经提交的、但尚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案。它可以用来否定在后申请案中的“发明”的新颖性,因为相同发明的一个申请案即使比另一个申请案仅仅早一天提交,也肯定能够作为参照物来排斥另一个申请案取得专利。

【责任编辑: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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