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制造销售压滤机的企业被一技术专利权人和使用人认定为侵权,并面临700余万元的索赔,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以使用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7月3日,齐某与杨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2007年7月20日,杨某在征得齐某同意后,将自己上述专利项下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王某。2007年9月5日,齐某、王某与北京某技术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齐某、王某许可北京某技术公司(以下称技术公司)以独占方式长期使用该专利。
其后,齐某、王某和技术公司发现,2006年11月,河北某矿业集团(下称矿业集团)与某压滤机有限公司(下称压滤机公司)曾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矿业集团从压滤机公司定做隔膜快开压滤机供某煤矿洗选厂使用。此外,他们还发现,2007年5月至2007年9月期间,压滤机公司还将隔膜快开压滤机系列产品销售给国内其他相关企业。
齐某、王某和技术公司认为,由压滤机公司制造、销售,矿业集团使用的压滤机已经落入其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其发明专利权构成侵犯。因此,他们将矿业集团和压滤机公司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矿业集团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压滤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压滤机公司向原告赔偿因专利侵权所造成的损失7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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