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通讯员张玲 记者姜艳)近日,全省质监系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省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彻底清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坚决淘汰和关停一批不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此项行动将一直持续到3月31日。
此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整顿17类食品,包括酒类、饮料、食品添加剂、蜂蜜、饮用水、调味品、乳制品等。
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质监系统将依法彻底取缔一批违法企业和不合格企业,特别对8类违法行为一律撤销、吊销或注销生产许可证:
——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检验条件的,一律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凡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注销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提出重新申请的,一律注销生产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委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一律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一律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以及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一律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执行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文件的,按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由此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未按有关规定提交自查报告,未按规定与质监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检验,未按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加严检验的,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责任编辑: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