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捡包族”的行为“有明显恶意”
河北九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柱认为,失主向拾物者支付必要的费用未尝不可。“如果拾物者在保管物品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费用,是可以主张失主来承担的。”
张玉柱说:“我个人认为,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两便的事情,也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失主的权益。”不过,张玉柱也强调,拾物者绝不应“漫天要价”,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双方协商。
“我们所说的合理报酬,应该是保管人因保管蒙受的损失。”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营解释说,“价值高的东西,保管费用可以高一些,但这样的报酬是有限的。”
王军营认为,拾包族的行为“有明显的恶意”,“以此为生,靠这个牟利,绝对不应支持。”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