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不法之徒使用安眠药麻醉他人,再拿走其财物,此行为应以何罪论处?1月11日,保定市南市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陆某以商量租房事宜为借口,将一名妇女骗至保定市东高庄水产宿舍,并趁这名妇女不备,将事先准备的安眠药放入其红酒中。随后,陆某趁受害妇女昏迷之机,拿走人民币3800元,以及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副、建行银行卡一张。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药物麻醉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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