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征用单位(个人)船舶和物资应急治污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人日报记者赵建)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旨在建立我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确保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保障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船舶污染事故按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
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等情况为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相应应急程序为Ⅰ级响应。由国家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应首先启动《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等情况为重大污染事故(Ⅱ级),相应应急程序为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完成迅速启动《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工作。
污染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等情况为较大污染事故(Ⅲ级),相应应急程序为Ⅲ级响应。由秦皇岛、唐山和沧州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级预案组织实施。
船舶污染事故未对环境敏感区或海岸线构成威胁等情况为一般污染事故(Ⅳ级),相应应急程序为Ⅳ级响应。由事发地海事部门组织协调船舶及其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实施。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我省海域污染的,沿海市级以上政府、海事部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责任编辑:刘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