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重特大事故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任本行业企业主要领导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郭东)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
意见提出,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定,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2011年底前全部达标。凡在规定时限内未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受理延期许可;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负责依法予以关闭。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一年中发生两次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企业,在以后两年内,其违法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意见提出,凡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或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设区市、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设区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刘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