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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监察厅负责人就《“十一五”节能减排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2010-11-14 11:04:31 来源:河北新闻网

    2.记者:《问责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答:《问责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中,谁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既体现了对“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的纪律要求,也体现了对我省“双三十”单位目标完成的纪律要求。《问责实施办法》共包括九条内容,包括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内容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问责对象明确。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作为问责对象,包括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问责;对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问责;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问责等。

    二是问责内容明确。针对未按规定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未能确保各项工作推进到位;未完成本地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等五项内容对地方政府及领导进行问责。

    针对对不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未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违规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金融机构违规继续发放贷款或进行融资等七项内容,对地方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水利、金融监管等有关管理监督部门进行问责。

    针对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未完成目标任务;擅自开工建设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或者扩大产能;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恶意排污;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后仍继续生产等七项内容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是问责方式明确。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不予提拔重用,并按照“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等;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不予提拔重用,一律就地免职,并相应追究有关责任;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其他类型企业责令停产整顿,从严处罚,法人已获得的省内各种荣誉称号一律取消等。

【责任编辑:赵耀光】 河北省监察厅负责人就《“十一五”节能减排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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