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早上,联邦东方明珠小区的刘女士,放在楼道内的电动车丢失,她觉得物业应该对此负责。但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贴出通知,让业主将车停放在有人看管的指定地点,若业主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丢了不会负责。
据刘女士介绍,2日早7时,她将在家充电的电动车推到一楼楼道内,8时许,刘女士准备出门时,发现电动车已经丢失。刘女士找到物业,希望调出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工作人员表示,监控设备损坏没有录像。刘女士说,单元的防盗门门锁损坏导致外人可以随意出入楼道,她认为,物业应该为丢车负责。
对此,联邦东方明珠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表示,为确保小区居民的自行车、电动车安全,两年前物业在小区7栋楼旁或地下室,都辟出一块专门停车的地点,并有专人看管,物业为此在小区公告栏内还贴出告示。“业主不遵守小区规定,丢失了电动车,我们不该为此负责。”物业工作人员说。
“物业该不该负责,还要看实际情况。”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康君元律师说,物业入驻小区是受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的委托,若双方当时签署的协议上对丢车事件有了明确约定,业主可按照相关约定向物业提出赔偿。否则,物业受业主代表大会委托对小区实施管理,业主应该遵守物业制定的相关规定,若因不遵守规定而丢失车辆,除非业主能证明物业有重大过错,否则物业可能不会承担责任。(社区记者孔琳 实习生杜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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