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要标明50米内环境状况,否则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乳制品企业停产及开工,除向所在县级质监部门报告外,县级质监部门还要上报市质监部门备案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姜艳)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加大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力度,石家庄市质监局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督查责任落实等方面进一步严格要求,规定食品生产者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所提供的厂区平面图,必须标明厂区周边50米内区域环境,否则不予受理。
据介绍,食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所提供的厂区平面图,必须标明厂区周边50米内区域环境;必须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自行检验企业还必须提供检验人员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受理。非新发证企业必须提供每年的年度自查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在委托加工备案时,对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以及未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委托双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在对停产企业监管时,严格企业停产、开工报告制度。对停产企业,县级质监部门必须采取对其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拆除或加封等控制措施,严禁停产企业私自开工生产。乳制品企业停产及开工,除向所在县级质监部门报告外,县级质监部门还要及时上报市质监部门备案。连续停止生产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企业,开工前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重新进行现场核查。
【责任编辑:王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