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学校没有尽到责任
为了让平山县老家的亲人见孩子最后一面,他花了21000元,从苏州吴江当地殡仪馆雇车,于10月7日将尸体运到河北平山安葬。
闫文朝告诉记者:“我认为上次学校给的那2万元钱,只是慰问金而不是赔偿金。我儿子学的这个专业学制为三年,现在还没有毕业,实习期间就算是他擅自从工厂离岗,老师也应该在当时通知家长,儿子离岗数月,为什么负责监管的老师不知情?直到我儿子自杀了,我告诉老师后,老师才知道出事了。学校对我儿子没有尽到责任,有一定过错,应该赔偿我们。”
老师:擅自离岗,学校没责任
昨日11时许,记者随闫文朝等人来到位于北外环与红星街交叉口附近的石家庄东方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得知该学校已经更名为“石家庄创拓职业教育集团”。
在该集团客服中心,一位姓刘的女工作人员介绍,他们采取的是工读结合的办学方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食宿等费用,但在寒暑假须参加他们安排的到广东、天津等地工厂的勤工俭学。
远在苏州带班实习的冯老师在电话中介绍,闫静东是去年10月到苏州工厂开始实习的,至今年6月,已经实习期满。“实习期满后,我告诉他们,我不可能在此一直盯着他们干活,从此他们要自己学会照顾自己。”
冯老师还介绍,“工厂不可能每个人离职都通知老师,所以我们也不知道。如果工人擅自离岗一定时间,就视同辞职。”冯老师再次强调,因为闫静东已经是19岁的成年人,他自杀身亡,工厂没责任,学校也没责任。
市教育局:三年级才可顶岗实习
就此记者咨询了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处吴副处长。他介绍说,教育部针对中专学校学生实习有明确的规定,严禁一年级学生外出半工半读,只有三年级学生才可以顶岗实习。
律师: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
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施振英认为,闫静东在校学制三年,在学校安排的实习期间自杀,学校推说该生已经找到工作,就和学校无关没有依据。该生并未从学校毕业,学校也没有开除该生,该生就应当属于该校学生,学校就有尽职管理该生的义务。
施振英说,这一纸协议并不能掩盖、免除学校的过错。该生自杀固然有其心理的原因,但是学校的过错也不能忽视,至少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才合理。(记者孟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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