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又有新“武器”

    郑某原为天津某单位下岗职工。去年8月,他应聘到石家庄市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郑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郑某除每月领取标准工资800元外,还领取一定数额的加班工资和岗位津贴。今年1月,郑某被公司辞退。不久,郑某起诉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要求石家庄市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郑某工作期间两倍工资,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桥西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与石家庄市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后,桥西区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给郑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两倍工资共4507元,为郑某缴纳2009年8月至今年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郑某的权益得到了保护。然而,石家庄的张某却没有这么幸运。张某原在一家健身中心当教练。因为该健身中心停业放长假,她就应聘到保龙仓超越健身中心工作。去年4月,张某因超越健身中心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没有和原来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与超越健身中心之间应属劳务关系,超越健身中心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最终,张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郑某和张某的不同境遇,反映出一个问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后,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据省法院民一庭庭长梁红继介绍,这些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往往按劳动关系主张权利,新的用人单位则按劳务关系主张义务,而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也不统一。

    那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何区别?梁红继解释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比如,在造成人身损害时,按过错大小来赔偿。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务关系相比,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保护力度较大。如果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没有工伤待遇。如果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受伤了要享受工伤待遇。

    企业内退人员等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混沌”状况,自今年9月14日起已不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施行。其中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梁红继认为,这四类人员和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稳定且持续时间长的关系,要受其管理;新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是按月发放工资。因此,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合理的。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新的用人单位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要进行工伤赔偿;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赔偿金等。(河北日报通讯员 赵晓渝 记者周远)

【责任编辑:丁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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